学生校园意外受伤 人民调解巧化纷争
2月28日,一位心事重重的女士来到上官镇调委会,该女士姓郭,郭女士说她的孙子在学校下课期间,和另一名学生玩耍时受了伤,双方家长在医疗费用和赔偿金额上意见不同,没有谈拢。学校认为学生都购买了保险,保险公司将依约赔付,其他费用学校不再承担;另一方家长称玩耍时不怪自己的孩子,是受伤学生自己不小心受伤的,也不愿承担责任。
听完郭女士的诉说后,专职人民调解员王兰超一面安抚着郭女士的情绪,一面表示将会尽最大努力为其争取合理的赔偿。送走郭女士后,王兰超来到学校与老师同学见面,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。经了解,事情的发生与郭女士所说的相符,王兰超心里便有了调节方向。王兰超先与校方负责人见了面,并向其解释了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: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,校方负责人当即表示承担应当的赔偿,并愿意配合做另一名学生家长的工作。在学校的配合下,另一名家长也接受了调节,答应承担应有的赔偿。
在王兰超的调解下,三方在上官镇调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。郭女士为表示感谢,在村干部陪同下送来锦旗,一场纠纷通过调解,双方握手言和。
来源:扬帆上官镇